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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正式实施!

日照日报 2022-12-18

10月10日,市新闻办举行《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9月30日印发,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进一步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亟需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制度规范。在出台《办法》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公共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战略性资源,因此,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成为新时代大数据发展的工作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202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提出要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二)确保公共数据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谋划布局,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22年10月初,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编制公共数据目录7580个,归集公共数据77亿条;日照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已面向公众开放数据集5244个、数据量达1亿多条。这些现实情况,亟需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对过往的有效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进行提炼固化,通过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三)推动数字日照建设提速增效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以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为主线,着力建设数字政府,积极构建数字社会,打通数字惠民“最后一公里”,在全省率先实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全覆盖;建成日照城市大脑,打造各类场景300余个,基本实现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建成“无证明城市”,推出281个“减证办”事项和5266个“免证办”事项;争创省级以上试点(示范)40余项,“义务教育无证明入学”“婚育服务‘全照办’”“智慧省运”等场景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这也对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通过《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助力打造大数据创新应用,赋能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



二、出台过程

市大数据发展局认真学习省内外相关政策文件,广泛查阅资料,邀请业内专家学者深入研究讨论,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先后征求全市60余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征求社会公众、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意见建议。此后,在认真吸收各方反馈的基础上,送17个部门单位完成会签,并请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合法性审查。之后,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基本定义与原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公共数据的定义、市(县)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等。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处理活动要求。规定了公共数据要依法采集、统一目录管理、及时汇聚、保障质量;明确了共享数据的分类、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开放数据的分类方式、平台管理、重点和优先开放领域,以及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措施。

三是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要求。规定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措施。例如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应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数据标准实施、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明确职责责任。规定了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数据处理及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2020年初,我市出台《日照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日政办字〔2020〕2号),推动了我市政务数据管理规范化运行。在此次《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总结前期制度在试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吸取社会各方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一些制度进行了重点调整,主要有:

一是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政务部门拓展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为各类数据的有效汇聚、共享应用打下基础。

二是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保障机制。随着大数据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在数据的汇聚、应用等过程中,也出现了数据碎片化、核心字段缺失、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难以满足应用需求。《办法》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是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为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工作实践,推动开放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优先开放的领域;同时,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助力打造大数据创新应用,《办法》在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只是大数据工作的基础,数据创新应用才是大数据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日照在《办法》中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促进:

一是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和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市、县(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科学决策等领域的开发利用。

二是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三是明确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浙江、上海、重庆等省市已有相关规定。本次《办法》紧跟国家数据工作发展导向,提出在符合数据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推动数据有序流通。这对推进各方数据应用,释放数据红利有着积极意义。

我市在公共数据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汇聚管理了大量的数据。《办法》对于保障这些数据安全做出了什么样的具体规定?


答:当前,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社会各界对公共数据尤其是公共数据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底线。《办法》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列明系列措施规定。要求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本单位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外包活动的安全管理,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服务提供方不得擅自留存、泄露、使用相关公共数据;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将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划分为不同类型,并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通过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技术防护手段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切实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守住安全底线,不触碰安全红线,既要用好数据“助推器”,也要拧紧数据“安全阀”,切实筑牢安全屏障,抓好公共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市大数据发展局在《办法》发布后将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打算?


答:《办法》在制定和发布后,最重要的就是落实。日照将多措并举,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主要有: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读。《办法》印发后,大数据局将充分发挥好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公共数据工作有序发展。将加强《办法》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开展系列宣传学习活动,在线上、线下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宣传报道和解读,增强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贯彻《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按要求做好数据供给工作;将及时回应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激发各领域使用公共数据的热情,为《办法》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二是强化公共数据供给保障。将强化技术支撑,为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将推动各级各部门要以人为本、场景牵引,汇聚整合多源数据资源。加大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力度,推动对属地管理的供水、供气、供热以及公共交通等数据尽快实现汇聚共享。将积极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提供数据,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确保“有数可用”“有数好用”“数尽其用”。

三是加大数据创新应用推动力度。今年,市委市政府围绕疫情防控、安全监管、防汛一体化指挥、公路智能养护、数字统计等社会治理领域作出打造一批重大标志性多跨综合应用的安排部署。将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转变观念,开动脑筋,推动各级各部门把数据用起来、用活了,把小事变成实事、好事。将切实树立用户思维,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问题、做事情,从小事、身边事入手,通过优化“数据流”再造“业务流”,推动各部门用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让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更有速度、更有温度,打造更多日照特色的便民惠企应用。

全媒体记者 孙来彬 黄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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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孙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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